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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22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7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


一、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特依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 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天然災害: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自有住宅:住宅以具有客廳、臥室及連棟的廚廁、浴室之建築物,且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1.房屋所有權狀。
2.房屋稅收 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3.土地所有 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如土地租賃契約等),並檢附設籍於該土地建築物之戶籍謄本(可檢具門牌編訂證明或水電費繳費單據,並切結屬實者)佐證(適用於祭 祀公業土地、公有財產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祖厝、土角厝等情形)
(三)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鋼筋混凝土造之住宅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住宅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4.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宅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申請賑助案件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
(二)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
(三)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四)依其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數分為二類: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
(五)受災戶實際狀況與前項情形情境相同,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初審,縣市政府複審確定者。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天然災害受災住宅毀損勘查報告;位處經判定危險區域者,應附判定文件。
(三)災害發生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日期前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國稅局、稅捐稽徵處)。
(五)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

五、賑助標準:
第一類: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臺幣四十萬元;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二類: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賑助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個別申請:由災區鄉(鎮、市、區)公所 受理申請及初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複審彙整造冊,於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核轉本會申請。
(二)集體遷建:由主辦機關彙整造冊並審核符合規定後,於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核轉本會申請。
(三)個別申請或集體遷建經核轉本會後,為爭取時效,由本會董事及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議決定之,並提報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備查。

七、請款程序:
(一)個別申請人請領賑助款,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 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後撥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發。
(二)集體遷建,由主辦機關檢具相關文件核轉本會核定後撥入主辦機關設立之專戶。

八、前點規定所稱之相關文件及賑助款撥付比例如下:
(一)住宅重建:
1.取得建造執照並報開工後,撥付40%賑助款,其必備文件:
(1)開工報告(應有建築師簽證)。
(2)領據(附件二)。
(3)建造執照影本或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報備之核准函影本。
(4)工程契約書影本(含設計規範圖說)。
2.取得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後,撥付60%賑助款,其必備文件:
(1)領據(附件二)。
(2)申請人或配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3)住宅重建之各立面照片。
(二)住宅重購:
1.領據(附件二)。
2.購屋契約書影本。
3.申請人或配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4.重購之住宅各立面照片。

九、本要點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