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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配合內政部補助「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案」說明

本會依內政部113年11月22日內授國更字第1130813949號函轉113年11月18日院臺建字第1131026891號函「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及內政部114年1月7日台內國字第1130815556號函「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配合辦理。


■自有住宅重建補助


0403地震災損建築物重建工程經費補助應符合內政部「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各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

(一)符合內政部「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貳、適用對象:本方案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 經認定屬紅單且經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二、 該建築物以自用住宅為限,(非自用住宅、民宿、出租住宅、飯店、商場及餐廳等商業及工廠不予補助)。

(二)符合內政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重建工程經費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毀損,經執行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並依建築法規定逕予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但震災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死亡者,為其繼承人。(二)前款所有權人(權利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具有居住之事實。前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建築物經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建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並以自然人為限;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者,其權利人依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由執行機關認定之,並以自然人為限。」。


二、撥付補助經費:

(一)依內政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每一合法建築物基地得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申請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每一門牌戶及每一建物所有權人以補助1戶為原則,個別建築物所有權人以補助1門牌戶為原則。額度為每戶50萬元整。

(二)依內政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執行機關撥付補助經費規定如下:(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後,檢附建造執照影本、申報開工證明及請撥領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二)最後一期款: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請撥領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賸餘補助金額。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申請人委託金融機構開立且經執行機關備查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

(三)0403地震本會依從優、從簡、從速方式協助受災地區,為節省縣(市)政府影印整理經費、人力及本會重複審核、保管,本會對賑助項目應行檢附證明文件予以簡化,應附證明文件由縣(市)政府審核後自行留存備查,免再檢附來會;核銷作業為檢附縣(市)政府核定之印領清冊(註明賑助項目資料等,經縣(市)政府相關人員核章完妥)即可。


■協助價購不願參與重建之房地


一、對象: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毀損,經花蓮縣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並依建築法規定逕予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且不參與重建者。


二、價購方式: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舉辦自辦公聽會及選配抽籤階段表示不參與重建者,由實施者彙整提供不參與重建者其權利變換前價值,向本會提案申請價購,經本會審查同意後,於該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審竣後核定前,由本會與實施者研議簽約並價購不參與重建者其權利變換前價值及產權移轉等作業。


三、本會價購不參與重建者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後,以權利變換身份參與重建並依權變價值占比負擔相關重建成本,以配合政院政策及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加速促進該毀損建築物儘速完成重建,恢復災後復原生活。且由本會協助價購不參與重建者權利變換前價值後,不得領取本會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款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