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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風災募款專案」及「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募款專案」捐贈之列報,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114年度辦理「丹娜絲風災募款專案」及「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募款專案」,其相關捐贈之列報方式,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惟屬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者,不受金額限制。
本會辦理前揭募款專案,係行政院指示辦理,依同法第36條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