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善款運用原則
--全數用於災民,迅速撥款,事後嚴格查核
本次0403花蓮地震,賑災基金會受行政院協調辦理專案募款,將全數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復原重建四大項目,使用方式為兩類:
●法定賑助:依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編訂之各項作業要點辦理。
賑災基金會於3日花蓮地震當日,即發文各縣市政府受理賑助申請,各縣市政府將彙整資料後造冊申請賑助,賑災基金會亦可預撥費用,以利地方政府迅速發用。
●專案賑助:賑災基金會於4月10日召開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議,決議在符合募款四大項目前提下,授權董事長依據下述原則,核准善款之運用:
1.公務機關提案:
(1)公務支出由公務預算支應,屬既有制度及相關補貼,維持原預算支應。不足不及之處可先墊付,不運用善款:
本次震災發生之公務支出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如有不足或不及,得由賑災基金會墊付緊急之用,後續再與用款機關研議還款方式。如有未能編列公務預算之項目,再專案提賑災基金會討論。屬既有制度及相關補貼,如中低收入補貼、租金補貼等,由辦理單位支付。
(2)非屬公務支出,但屬災民所需,且符合募款四大項目者,依上述程序核准後,以善款支付。
2.民間團體提案:
參與救災之民間團體,得以專案計畫申請使用善款。為救災於即時,如符合募款四大項目者,依上述程序核准後,以善款支付。
3.災毀建物重建:
配合內政部針對地震復原重建發布之「建築物毀損情形及家園重建」案,賑災基金會除了依據本會「住宅重建、重購賑助要點」補助之外,在滿足災民需求並符合公平原則之前提下提出兩種方式辦理:
(1)價購房地:所有權人如不參與重建,希望另覓他處購屋,賑災基金會將透過適當估價,以市價價購災毀房地。基金會購得災毀房地後,再與留下來的重建災戶合建新屋。
(2)協助參與重建:所有權人想留下來重建者,基金會將參與合建分屋,分回之房地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賑災基金會將補助部分重建經費,並於重建期間給付至少半年之租屋補貼,減輕負擔。
為惠及最多災民,賑災基金會建議價金與營建費用補助之估算宜視房屋受損程度分級,中低收入戶可全額補助。
為了救援所需,賑災基金會以前述方式快速核准並撥款,事後將嚴格查核每一個專案,包括經費使用、實際賑助成果與效益等,絕對不允許將善款用於補貼行政費用、聚餐、送禮等,以善盡運用捐款之責。
待全數查核完畢後,賑災基金會將依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公開徵信,確保從勸募到使用,完全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