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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贈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本會113年辦理「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捐贈: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次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衛生福利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